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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57002号“core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1:44关于第62657002号“coreB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27号
申请人:上海纽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外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7002号“core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具有显著性,不存在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情况。在38类中存在众多带有英文“CORE”的商标注册成功,望使用在所指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保持审查的一致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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