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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60881号“调色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1:04关于第58960881号“调色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22号
申请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0881号“调色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也不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自成立该品牌以来,通过线上线下形式经营,在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推广,将该标志广泛应用于门店、网站,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开设情况、获奖荣誉、期刊杂志宣传资料及其他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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