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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5457号“面扑精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0:16关于第63515457号“面扑精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69号
申请人:常州琉璃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5457号“面扑精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已有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洗发粉;清洁制剂;香皂”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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