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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3010号“一盟华夏恒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49:22关于第60673010号“一盟华夏恒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91号
申请人:深圳华夏恒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3010号“一盟华夏恒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62021号“一盟华夏恒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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