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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9986号“强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2:06关于第62409986号“强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51号
申请人:东莞市永鑫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9986号“强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1078号“强力QIANGLI”商标、第8049943号“强力QIA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垫圈、金属螺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五金器具(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强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其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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