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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7152号“加分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0:51关于第63197152号“加分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54号
申请人:北京加分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远鸿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7152号“加分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本身具有清晰的指向性,再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的使用,已经使其拥有了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加分器”使用在幼儿园等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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