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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95884号“lead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6:22关于第60995884号“lead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46号
申请人:南京立迪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5884号“lea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471651号“Leadw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杭州北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亦无任何有关该商标的转让信息,该引证商标在市场上不会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9637536号“L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及元素构成等方面差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误认与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也更加突出,若被驳回,将给消费者及申请人造成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另,存在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的权利未发生移转。
经审理,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权利并未发生移转,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与引证商标一产生实际混淆,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系字母组合标识,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整体上含义区分亦不明显,已构成近似标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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