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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02928号“GREAT CHNCO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6:08关于第60302928号“GREAT CHNCO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71号
申请人:深圳市鹰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2928号“GREAT CHNC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12198483号“GREAT CHNCOCK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62号“金鸡牌JINJ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8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0837号“CHANTE CL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GREAT CHNCOCK”及公鸡图形组成,外文部分可视为对图形的描述,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朗姆酒;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是其第12198483号“GREAT CHNCOCK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该商标申请日均晚于引证商标一、三,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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