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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5174号“小竹三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4:44关于第63395174号“小竹三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99号
申请人:夏泉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5174号“小竹三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有多家企业运营,申请商标为正常经营所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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