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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9623号“Mi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4:10关于第62479623号“Mi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11号
申请人:舫酷(上海)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9623号“Mi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4028号“音乐 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34263号“Mia 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19913号“M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不动产管理部分服务上已被裁定撤销。申请商标在3604群组服务上的注册障碍已不存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撤销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管理服务、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管理服务、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账单支付服务、资本投资、电子转账、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Mia”或“MiA”文字,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寓出租、公寓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管理服务、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账单支付服务、资本投资、电子转账、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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