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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5752号“S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1:42关于第62955752号“S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80号
申请人:深中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联合普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5752号“S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0470号商标、第45657849号商标、第606878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是等待实质审查,待引证商标三获得审查决定后再对申请人商标作出审查决定,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IS”,仅字母大小写不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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