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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7178号“国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1:01关于第62897178号“国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48号
申请人:张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178号“国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臆造词汇,整体形成了超越“国”字的新含义,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畂”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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