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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6750号“集味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20:39关于第63216750号“集味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44号
申请人:北京嘉铭桐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6750号“集味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356860号“集味堂”商标、第1942518号“集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板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熟干酪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熟干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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