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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5141号“佰大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7:34关于第62895141号“佰大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59号
申请人:重庆佰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5141号“佰大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多件“佰大”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1715号“百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部分商品上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佰大科技”与引证商标“百大”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取自其企业字号的理由,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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