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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30841号“云间好物 以垦为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7:12关于第62230841号“云间好物 以垦为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20号
申请人: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0841号“云间好物 以垦为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在含义、读音以及整体构成等方面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云间好物 以垦为道”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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