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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13630号“极目智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5:49关于第60613630号“极目智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74号
申请人: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3630号“极目智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4404号“极目感智”商标、第57259715号“极目智农”商标、第17660892号“极目”商标、第36262131号“极目”商标、第21469723号“极目社”商标、第47377103号“极目云”商标、第53699160号“极目视觉”商标、第50619363号“楚天都市报 极目新闻及图”商标、第60475087号“极目轩”商标、第39565804号“极目育种”商标、第18997323号“极目辅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引证商标三、五、十一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在先权利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不断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十一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互感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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