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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15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9:40关于第629515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83号
申请人:北京慧心医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1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4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放弃“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项目,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9827号“人人爱及图”商标、第17935897号图形商标、第20454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净化剂;消毒纸巾”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在“净化剂;消毒纸巾”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两项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在“净化剂;消毒纸巾”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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