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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1684号“安普海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9:12关于第61981684号“安普海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96号
申请人:郑州万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1684号“安普海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835号“海信”商标、第3428380号“安普捷信”商标、第5037038号“安普万信”商标、第5428121号“安普海硕;AMPHAISHUO”商标、第15461325号“安普硕信”商标、第24091664号“安普海宽”商标、第31459792号“安普万信”商标、第61290351号“安普海星”商标、第61899630号“安一普一通一信”商标、第1630226号“海信”商标、第3725369号“海信;HISENSE”商标、第17292788号“海信”商标、第19097438号“海信”商标、第21385345号“海信”商标、第42973100号“海信”商标、第45481855号“海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普海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六的主要认读中文“海信”、“安普捷信”、“安普万信”、“安普海硕”、“安普硕信”、“安普海宽”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纤维光缆、电线、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六核准使用的启辉器、音响用连接线、纤维光缆、电线、配电箱(电)、电话机、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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