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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2039号“MY OWN 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7:33关于第62802039号“MY OWN CUL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56号
申请人:深圳模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2039号“MY OWN 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立的品牌,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复审商标本身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其中文含义可理解为“我自己的文化”,申请商标用在包装设计;玩具设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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