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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4687号“大山大嶍茶”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6:44关于第60214687号“大山大嶍茶”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03号
申请人:上海温实初实业有限公司利辛婷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214687号“大山大嶍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提交的请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并公告,撤回公告刊登于第1817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故本案已不存在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杨磊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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