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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4015号“让灵魂跟上脚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6:23关于第62394015号“让灵魂跟上脚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01号
申请人:智赛通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4015号“让灵魂跟上脚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发票、企业简介、所获荣誉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让灵魂跟上脚步”,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视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因此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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