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505240号“鼓山后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5:42关于第55505240号“鼓山后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32号
申请人:董国心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05240号“鼓山后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后屿”商标并使用至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48963号“鼓山后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图片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其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挂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