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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9222号“BIKEW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4:23关于第63129222号“BIKEW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54号
申请人:天津市金轮信德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9222号“BIKE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其主营业务设计而来,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3、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BIKEWORK”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骑自行车短裤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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