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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1970号“wayf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2:32关于第61981970号“wayf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25号
申请人:威费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1970号“way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22912A号“温晚 Wayfair”商标、第41268332号“温晚 Wayfai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位于不同国家,故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地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构成相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国家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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