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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3639号“北齐良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2:12关于第60963639号“北齐良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16号
申请人:山西良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3639号“北齐良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227号“北齐春BQ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良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北齐良泉”,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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