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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0705号“三平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1:33关于第63300705号“三平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10号
申请人:铜陵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0705号“三平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37969号“三平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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