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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0469号“CHUANYAN 创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1:20关于第63080469号“CHUANYAN 创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51号
申请人:杭州创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0469号“CHUANYAN 创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4751号“颜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93839号“创斯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83999号“传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48248号“串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00446号“传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032759号“传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90643号“CHUAN 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49959号“LY IGHT ON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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