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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8228号“笑花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0:52关于第61188228号“笑花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52号
申请人:北京米未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8228号“笑花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3119号“花儿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4471号“笑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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