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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1633号“人民信用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0:39关于第62781633号“人民信用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36号
申请人:人民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1633号“人民信用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444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服务;太阳能发电;炼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变压器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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