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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40402号“云视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7:22关于第60840402号“云视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01号
申请人:大安智慧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40402号“云视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7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及相关商标信息页面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动画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排列顺序不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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