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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1891号“金陵小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7:09关于第58681891号“金陵小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21号
申请人:德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1891号“金陵小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其构成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80253号“金陵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陵小筑”与引证商标文字“金陵小城”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玩具;棋;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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