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49281号“三土娱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4:48关于第62549281号“三土娱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82号
申请人:宁波三土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9281号“三土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1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63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60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68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54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上方含五颗按序排列的五角星,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