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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53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1:23关于第631853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51号
申请人:藜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5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的图形构成,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含有伊斯兰风格建筑。申请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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