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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27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0:36关于第623527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60号
申请人:云南鸿云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2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33366号、第58279828号、第245045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标识,且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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