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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9181号“虾蟹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0:02关于第62969181号“虾蟹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78号
申请人:丁雯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9181号“虾蟹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实际使用证明,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158号“虾蟹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旅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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