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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70385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8:15关于第42570385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67号
申请人:上海肇孚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0385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第913590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出于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的目的,故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42028119号“飞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86413号“飞跃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793524号“飞跃193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011784号“飞跃 太极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723492号“FEIYUEDF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075322号“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2087769号“大孚DaFu Fel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处于无效程序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3796842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09866号“飞跃 太极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722214号“东方飞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995621号“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644056号“飞跃时代Feiyue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先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七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八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一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十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手套(服装)”一项商品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领带;婚纱;围巾;领结;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飞跃FEIYUE”,与引证商标十中的文字部分“飞跃时代”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在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但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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