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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9335号“min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8:01关于第60899335号“min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83号
申请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9335号“min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1572号“铭喆MINCAN”商标已被撤销,第56764464号“MINCHA”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雅楠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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