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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3859号“LT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7:47关于第60653859号“LT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624号
申请人: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3859号“LT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7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市场领域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信息、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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