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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2321号“ELIZABETH DU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3:54关于第63092321号“ELIZABETH DUN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03号
申请人:伊丽莎白邓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2321号“ELIZABETH DU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164号商标、第158874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99031号商标、第158874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申请标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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