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203227号“SY 街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2:24关于第62203227号“SY 街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53号
申请人:河南鲨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3227号“SY 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46402号、第11075169号、第251268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SY”,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