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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7563号“佳美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2:11关于第63217563号“佳美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05号
申请人:徐小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7563号“佳美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3142号“佳美”商标、第4343147号“佳美”商标、第13411529号“佳美口腔 JIAMEI DENTAL”商标、第15798446A号“佳美医疗”商标、第18772627号“佳美口腔 JIAMEI”商标、第24075096号“佳美”商标、第28435463号“佳美口腔”商标、第6334990号“佳美经典”商标、第797925号“美佳”商标、第6334989号“新佳美”商标、第62472363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所从事行业不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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