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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7342号“云帆茶YUN FAN 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31:09关于第62897342号“云帆茶YUN FAN 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38号
申请人:章光跃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7342号“云帆茶YUN FAN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0981号“云帆”商标、第3386129号“云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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