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18221号“奥康捷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28:43关于第61218221号“奥康捷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49号
申请人:南京奥康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8221号“奥康捷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226286号“奥康捷akan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与引证商标不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汉字组合标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整体上亦未形成固定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其有关申请商标知名度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