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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2436号“钙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8:27关于第60622436号“钙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387号
申请人:青岛富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2436号“钙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钙补”为臆造性商标,具有美好的寓意,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钙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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