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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1324号“花果山 潮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5:57关于第60491324号“花果山 潮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385号
申请人:浙江花果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1324号“花果山 潮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3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932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17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924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37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627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858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478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590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620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637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842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595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836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26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6195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四、十五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胶带;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六核定使用的“书写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或家用胶带;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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