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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3127号“天福太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4:46关于第63233127号“天福太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42号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3127号“天福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产、制、销、科研、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知名集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0913号“天宫太极”商标、第27430291号“天福太岁”商标、第32245441号“天赐太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福太极”与引证商标一“天宫太极”、引证商标二“天福太岁”、引证商标三“天赐太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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