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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6549号“皇家罗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2:22关于第61836549号“皇家罗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86号
申请人:谷子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36549号“皇家罗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93112号、第357625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行业属性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截图、专利证书、店铺门头及装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羅蘭”为“罗兰”汉字繁体形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他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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