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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4494号“女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1:49关于第62894494号“女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67号
申请人:尤元波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4494号“女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509号商标、第57324863号商标、第40295648号商标、第17497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方便面”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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