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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35667号“CEV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0:21关于第58335667号“CEV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16号
申请人:眼视觉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5667号“CEV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眼视觉研究中心有限公司Centre For Eye And Vision Research Limited)的英文简称为“CEVR”,申请商标是其对外使用的主要标识。申请人是由香港理工大学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在香港特区政府下合作成立的研发中心,完全由特区政府拨款支持成立,注册地在香港,所研发出的商品来源是中国香港。申请商标构成中不含有任何地域名称,故不涉及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申请人所生产的商品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事实相符,不存在欺骗性,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商标已通过积极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快速识别相关商品来源于申请人,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业登记证明及机构介绍、百度查询截图、申请人在其他地区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复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EVR”是申请人英文公司(Centre For Eye And Vision Research Limited)简称,且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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