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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4089号“百年乾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0:00:00关于第63594089号“百年乾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59号
申请人:绍兴市乾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4089号“百年乾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乾升”南货店,始建于清道光年间(1850年前后)。申请商标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百年”,其整体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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